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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4:56:39 GMT 5.5
外部手段整合的概念也很重要。对此,TACRC 9 月 9 日第 1106/2021 号决议做出了澄清,其中指出: “(……)我们必须区分发生在合同执行阶段的分包和偿付能力与外部手段的整合。在公共采购领域,分包可以作为通过外部手段整合偿付能力的一种形式,并受到第 1 条的规定。75 LCSP(这是我们所关心的),或被纳入执行(LCSP 第 215 条),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分包商被纳入报价中”。 正如阿拉贡合同咨询委员会 2/2018 号报告(2 月 13 日)所述,“第 23/2013 号报告准确阐述了分包和偿付能力与外部手段整合之间的概念差异,并指出,在谈论分包时,我们总是处于执行阶段,只有承包商在政府面前对此负责;通过外部手段整合偿付能力的数字是不同的,其中涵盖了“偿付能力阶段的某种分包”,不要忘记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关于完成偿付能力,即与政府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外部手段必须是合同的一部分,因为它们与投标人一起构成了政府的承包商。 论其余部分是否可以通过外部手段证明这一点,因此,由缔约机构决定公司必须拥有的最低手段,与合同目标的条款直接相关,以及当它们基于其他手段时实体,所需的文件,以证明他们确实拥有这些手段。” 还需要强调的是,尽管 LCSP 第 75 条没有明确规定,但人们普遍认为,需要证明投标人具有最低偿付能力,以便投标人可以向第三方寻求帮助。意味着认可所有要求。所需的偿付能力。中央资源中央行政法院 (TACRC) 在 11 月 22 日第 531/2013 号决议中指出了这一点: “(……)虽然商人可以利用 LCSP 第 52 条(TRLCSP 第 54 条)的规定来证明其偿付能力,但他还必须遵守第 43.1 条(TRLCSP 第 63 条)的 电话号码列表 规定因此,根据第 51 条和第 52 条的规定,这将是与通过自身方式认可最低偿付能力的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无论其余部分是否可以通过外部手段进行认可,否则,由于不遵守 LCSP 第 43.1 条的规定,不能被视为适合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TRLCSP 第 63 条)。 在这种资源的供应合同中,不可能用外部手段来证明技术偿付能力的合理性,而不用与投标人自身素质相关的自身手段来证明这种偿付能力的合理性,例如经验或先前合同的良好执行因此,争议决议因不符合该基本要求而将第 7、11 和 12 号地块排除在招标程序之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政府有什么保证,如果合同在这些特定地块中授予,上诉公司(未来的获奖者)将忠实地履行合同,而它没有证明自己通过自己的方式做了其他事情? 供应合同?:无。而这种遗漏是其他公司所做的无法弥补的,即使他们签署了一份文件,承诺贡献个人和物质手段来履行合同。” 使用这种将偿付能力与外部手段整合的途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TACRC 3 月 24 日关于通过资产共同体整合偿付能力的可能性的第 376/2022 号决议规定: “(……)必须确定财产共同体是否可以整合投标人的偿付能力,根据 LCSP,该财产共同体不能成为管理部门的承包商,因为它不符合能力要求。本法院认为,答案一定是否定的。这是从 LCSP 第 75、141.1 和 140.1 c) 条的措辞中推断出来的,该条款通过规范偿付能力的整合,间接考虑了满足这些要求的前提是法人资格和为公共采购目的采取行动的能力。因此,一方面,LCSP 第 75 条要求所使用的实体不受合同禁止的约束,从逻辑上讲,这一要求只能以先前拥有这种能力的人为依据,而 LCSP 并未满足这一要求。 ,这就是为什么其分类也被拒绝的原因(参见 JCCSP 报告 12/03,200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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